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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莞保安公司講解保安培訓單位應當具備哪些條件?第三十二條 保安培訓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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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依法設立的保安服務公司或者依法設立的具有法人資格的學校、職業(yè)培訓機構(gòu);
(二)有保安培訓所需的師資力量,其中保安專業(yè)師資人員應當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或者10年以上治安保衛(wèi)管理工作經(jīng)歷;
(三)有保安培訓所需的場所、設施等教學條件。
第三十三條 申請從事保安培訓的單位,應當向所在地設區(qū)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提交申請書以及能夠證明其符合本條例第三十二條規(guī)定條件的材料。
受理的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5日內(nèi)進行審核,并將審核意見報所在地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審核意見之日起15日內(nèi)作出決定,對符合條件的,核發(fā)保安培訓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三十四條 從事武裝守護押運服務的保安員的槍支使用培訓,應當由人民警察院校、人民警察培訓機構(gòu)負責。承擔培訓工作的人民警察院校、人民警察培訓機構(gòu)應當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
第三十五條 保安培訓單位應當按照保安員培訓教學大綱制訂教學計劃,對接受培訓的人員進行法律、保安專業(yè)知識和技能培訓以及職業(yè)道德教育。
保安員培訓教學大綱由國務院公安部門審定。